绿电交易三项电量不一致,环境价值可结算量怎么核对?
合同电量、发电侧上网电量和用电侧电量不一致时,绿电环境价值须按当月三项数据取小,发电侧先扣除机制电量,偏差补偿则回到合同约定核对。
先确认核对的是绿电交易
本题的起点不是看到“绿电”两个字就直接套用结算规则,而是先确认交易对象。现行《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》所称绿电交易,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的绿电环境价值为标的物,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绿证。
因此,企业首先要找到实际绿电交易合同,核对合同是否写明交易电量、电力曲线,以及分别列明的电能量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价格。其他绿电直连、用电安排或绿证事项,不能仅因名称相近就当然并入本题。
环境价值可结算量看三项当月数据的较小值
合同电量与实际电量不一致时,绿电环境价值可结算量应同时核对三项当月数据:
- 合同电量;
- 发电侧上网电量,但应先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;
- 用电侧电量。
这三项中取小,才是本题所涉绿电环境价值部分的可结算量。合同电量不能单独决定结果,发电侧或用电侧任一项实际电量也不能单独替代三项比较。尤其是发电侧数据,不能拿原始上网电量直接参与比较,须先查明并扣除已经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。
电能量与环境价值要分开看
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组成,交易时应分别明确,结算时也应分开处理。企业不能以电能量一侧的偏差或结算结果,直接替代绿电环境价值部分的核对。
把两部分拆开后,核对路径会更清楚:先按三项当月数据确认环境价值可结算量,再单独检查合同如何安排环境价值偏差补偿。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,也是发电侧电量需要先行扣除的原因。
偏差补偿只能回到合同约定
现行规则对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给出的边界是“按照合同约定执行”。这意味着,三项电量出现偏差后,企业仍须查看合同中的偏差补偿条款;不能仅凭规则条文直接推出统一的补偿金额、比例、计算公式,或者由哪一方承担。
吕箐翎律师建议将下列材料按同一结算月份归集:
- 绿电交易合同及其交易电量、电力曲线、电能量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价格约定;
- 发电侧上网电量资料,以及其中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资料;
- 用电侧电量资料;
- 交易机构形成的相应结算和溯源资料;
- 合同中的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约定。
这些材料足以支持对可结算量和合同补偿路径作进一步核对,但电量不一致本身并不直接回答是否违约、由谁承担责任或最终应付多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