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竞业限制不能替代商业秘密,离职前先把两套证据分开

更新:2026-05-22 吕箐翎律师
官网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

吕箐翎律师从竞业限制、保密义务、商业秘密、离职交接、岗位必要性、经济补偿和接触使用证据角度,说明企业不要混用两套制度。

参考资料

  1. [1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
  2. [2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条
  3. [3]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20年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