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在9月1日前后提交,按新办法还是旧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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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9月1日前后提交专利优先审查请求,先按实际提交时间分流,再区分专利申请或案件与复审、无效宣告案件的办理入口。
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在9月1日前后提交,按新办法还是旧办法?
首动作只有一个:先按请求实际提交时间分流。
2026年9月1日起提交的请求,按新的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》办理;此前已经提交的请求,按原办法办理。这个时间分界,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实施通知中明确。
所以,第一步不是先换表,也不是先猜能不能获准,而是把请求实际提交时间固定下来,再继续判断。
先按提交时间分流
如果请求在2026年9月1日之前已经提交,适用原办法的过渡安排。
如果请求从2026年9月1日起提交,适用新办法。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明确,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2017年局令第七十六号。具体规则可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。
这里的“提交”,要对应请求实际提交时间;不能用打算提交的日期代替实际提交时间。
再区分请求是哪一类
第一类,是专利申请或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。
这类请求首先按2026年9月1日前后分流:此前已提交的按原办法办理,之后提交的按新办法办理。
第二类,是复审、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。
从2026年9月1日起,这类案件新提交的请求改通过专利事务服务模块办理,原复审无效模块不再受理新提交请求。这个入口变化,同样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通知中。
因此,看到“专利优先审查”几个字还不够。要先问清楚:这是专利申请或案件请求,还是复审、无效宣告案件请求?案件类型不同,不能把办理入口混在一起。
新版请求书是表格切换,不是获准结论
对于2026年9月1日起提交的新请求,使用新版请求书,旧版同步停止使用。通知同时说明,本次表格修订不涉及客户端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调整。
但请求书换版,只说明使用哪份表格。它不等于优先审查一定获准,也不能替代对具体请求条件的判断。
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》第八条列举了若干“一般不予优先审查”的情形。比如,分案申请且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等情形,可能落入该条边界。这里的“一般不予”不能改写成绝对禁止;仅凭有加快需求、材料看起来齐全,或已经提交请求,也不能反推出具体案件是否命中、是否获准。
我的建议很简单:先记录实际提交时间,再标明案件类型,最后从官方系统入口核对当前请求书版本。时间、类型、表格,是三个不同判断,不能用其中一个代替另外两个。
本文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文件作一般性信息整理,不替代针对具体请求时间、案件类型和材料的专业核查。
参考资料
- [1] 国家知识产权局,2026-08-26
- [2]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